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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生堂胶原蛋白粉被诉非法添加甘露糖醇 法院判非法
核心提示】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根据新颁布的《解释》,食品非法添加视为有毒有害,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判决

三家法院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针对同一时期同一款产品因食品添加剂引发的诉讼,前不久,广州、重庆两地的三家法院都进行了公开审理并给出了判决结果。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三家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D-甘露糖醇作为食品添加剂能否应用于除糖果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食品。根据虽然编号为GB2760-2011的《国家标准》规定了D-甘露糖醇的使用范围为糖果类食品,但并未明确禁止D-甘露糖醇应用于除糖果以外的其他类别食品……故原告认为被告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牌胶原蛋白粉超出法定范围使用D-甘露糖醇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法院认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D-甘露糖醇相对应的“食品名称”仅为“糖果”,而“糖果”的范围限于“胶基糖果、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并不包括“固体饮料类”。被告杭州养生堂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应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涉案产品未按规定而使用D-甘露糖醇作为食品添加剂,确与上述规定不符。

法院最后判定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1736元,但考虑到原告没有就因涉案产品而导致其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举证证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进行规定,其中规定D-甘露糖醇使用范围是糖果。“胶原蛋白粉”明显不属于糖果,其不在允许使用D-甘露糖醇食品添加剂的范围之内。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由此,法院判被告养生堂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相关标签
[甘露糖醇][胶原蛋白粉][养生堂]
(责任编辑:吴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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