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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解读《精神卫生法》:大批非自愿病人将出院
核心提示】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若要对精神病人实行住院治疗,必须满足两大条件:就诊者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已经发生伤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两者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深圳实施地方法近一年监护人愿送院不愿回访

记者获悉,在《精神卫生法》还未颁布之前,深圳已于去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快一年。对于市民普遍担忧的精神病人不愿住院而带来的风险,参与其中的深圳市康宁医院重大院务办公室主任张繁新表示,大部分家属都愿签字配合治疗,但患者出院后的上门随访则多遭拒绝,“主要还是知晓率、理解、包容不够”。

据了解,早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与《精神卫生法》颇为相似,也提出“精神障碍患者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过,对于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认为其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提出住院申请。监护人不提出申请或者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应当记入病历。

“目前看来,大部分监护人都是愿意的,但也有一些亲属意见不一致,那我们还是不会收入院。”张繁新表示,与“收入院”相比,上门访视反而较难。“相当一部分比例的人都不愿意。他们说,街坊邻居本来都不知道,我们过去,大家就知道了。”

张繁新认为,目前的社会舆论环境使得患者回归社会的路更加艰难,因为“最近出现的美国枪击案也好,还是其他伤人事件,很多会与精神病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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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医疗][住院]
(责任编辑:吴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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