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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男生用玻璃将女友毁容获刑 法院发布恋爱禁止令
核心提示】一对大学三年级的校园情侣,因恋爱纠纷引发血案。案发时未满十九周岁的丁敏远拿起碎裂的镜子玻璃划向女友刘慧慧的面颊,在女友的脸上留下3道长达数厘米的疤痕,致其面容毁损,构成人体重伤。日前,苏州金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敏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对其发出该院首个恋爱禁止令,在缓刑期间,禁止他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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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 违反可收监服刑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通俗称其为“禁止令”,而就在该规定出台之后,江苏当时已出现多个判例。

“禁止令”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 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过去,对缓刑期间的犯罪人员只有定期汇报思想、随叫随到等一些相对空泛的管理,有了“禁止令”,等于加了一道“紧箍咒”。法院发出禁止令主要目的是要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直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功能。

据记者了解,“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违反“禁止令”的可收监服刑。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期间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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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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