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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称法院并非判令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
核心提示】10月17日,市一中院认为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申请予以重新答复。昨天,卫生部回应法院判决称,法院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并非判令公开。卫生部将严格按照法院要求期限重新答复。

辩称如公开或影响社会稳定

2012年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起诉到市一中院。赵正军认为,卫生部作为掌握会议纪要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有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并要求法院判决卫生部公开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法庭上,卫生部答辩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非卫生部。而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会议纪要应报送卫生部。因此,卫生部并未曾获取这些信息。

此外,卫生部还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卫生部认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法院作判决

卫生部重新答复

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卫生部是否是上述会议纪要的制作机关。

判决书中,法院列举了大量法律法规条文,并指出卫生部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关,审评委员会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项必经程序,该程序既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亦属于卫生部履行其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一法定职责的一个环节,且审评委员会系由卫生部组织成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技术机构,故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过程中制作编写的会议纪要即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

因此,法院认为,卫生部以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由其制作为由不予公开,该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正军的起诉,判决撤销了卫生部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同时,法院指出,本案不涉及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赵正军关于判令卫生部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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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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